1) 酒标、介绍
“营销标准” 除了授权法规 (EU) 1308/2013、2019/933 之外,与葡萄酒相关的法规目前在共同市场组织法规 (EU) No 2019/934(CMO 或 CMO,共同市场组织)中进行了定义。
标签 在没有行业法规的情况下,葡萄酒的展示和展示须遵守食品信息法规 (EU) No 1169/11 (FIR) 中制定的一般规则。
营养声明及成分表 遵循FIR第30-35条以及第18、20、21.1、22条的标准,附件VI-VIII,但不影响OCM第40、41、48 bis条款的规定
2)标签和电子标签上的强制性信息
强制性信息 必须在标签上报告或以电子形式呈现的内容包括:
(i) 葡萄酒产品类别的指定(在适当情况下,包括术语“脱醇”/“部分脱醇”)。 除 CMO 第 119.2 条规定的情况外,对于某些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的葡萄酒,
(ii) 术语“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”(PDO) 或“受保护的地理标志”(PGI) 以及 PDO/PGI 葡萄酒的相关名称,
iii) 按体积计算的实际酒精浓度,
iv) 原产地说明,
v) 装瓶商名称,或者对于某些产品类别(4,5,6,7),生产商或销售商名称(如果相关),
vi) 净含量,
vii) 起泡酒类别(4,5,6,7)的糖含量,
viii) 营养声明,
ix) 成分清单,
x) 经过脱醇处理的葡萄酒产品的最短保质期。
3)配料表
成分表 必须以“成分”一词开头,并按重量降序报告各个成分(FIR,第 18 条)。 占产品重量 2% 以下的残留成分可能会以不同的顺序列在主要成分之后。 所有成分都必须标明其具体名称。
添加剂 食品必须在成分列表中通过授权代码 E... 或具体名称提及,前面注明其功能类别。 授权法规 (EU) 2019/934,附件 I,A 部分,表 2 中列出了葡萄酒生产中唯一授权使用的添加剂。
3.1) 技术助剂
这不是强制性的 反之亦然,指出用作技术辅助剂的食品添加剂和酶,但不妨碍明确提及可能引起过敏或不耐受的物质的义务(FIR,第 9 条)。
过敏原 必须始终容易被消费者看到。 与其他成分相比,有图形证据 - 即不同的字体、大小、颜色、样式、背景(欧盟法规 1169/11,第 21.1 条)。
如果列表 的成分是通过提供 电子标签,过敏原的指示必须前面加上“它包含’(欧盟法规 2019/33,第 42 条、第 48-bis.4,附件一)。
3.2) 富集物质
富集物质 请注意,在葡萄酒生产中承认的“浓缩葡萄汁”、“精馏浓缩葡萄汁”和“蔗糖”(集体管理组织,附件七,第 1 部分)。
成分表 – 与欧盟委员会宣布的透明度 (4) 不同 – 还可以使用以下方式进行编译:
- 葡萄汁的名称,包括纠正的葡萄汁,类别名称为“浓缩葡萄汁”(A 部分),
- “蔗糖”(即糖)的指示只是可选的。 在这种情况下,在不影响单独标明该项目的义务的情况下。 然而,所有类型的蔗糖都可以指定为“糖”。
4)'在保护气氛下装瓶和
无视清晰度要求 以及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明确性(欧盟法规 1169/11,第 7,36 条),措辞 '在保护气氛下装瓶' 可以替换为 '它可以在保护气氛下装瓶’(欧盟法规 2019/33,第 48-bis.6 条)。 如果葡萄酒储存在气调条件下,则这些指示之一始终是强制性的,而没有义务指定所用气体的名称。
5) 营养声明
营养宣言 遵循法规中包含的说明。 EU 1169/11 (FIR),第 34 条。因此,必须以表格形式呈现 - 项目放置在垂直列表中且数字对齐 - 除非标签尺寸较小,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线性格式。 最后一个假设显然不适用于电子标签。
营养价值顺序 依次遵循一般规则。 能量值(kJ、kcal)、脂肪(其中饱和脂肪)、碳水化合物(其中糖)、蛋白质、盐(以钠当量计)。 (5) 如果一个或多个元素的值等于零,则相关条目可以替换为“含有微量的 (…)“。
5.1) 营养价值、计算标准
营养价值 它们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的平均值:
- 生产商对食品进行的分析(考虑到与发酵过程相关的变化,应优先选择这一选择),或
- 所用成分的已知或实际平均值,或
- 从普遍建立和接受的数据开始进行计算(FIR,第 31 条)。
能量值 必须使用法规 (EU) 1169/11 附件 XIV 中规定的换算系数进行计算,并首先以千焦耳 (kJ) 为单位,然后以千卡 (kcal) 为单位。 对于饮料,必须始终以每 100 毫升产品的能量和营养价值表示(FIR,第 32.2 条)。
6) 视野和能见度
营养声明和成分表 它们必须与其他强制性指示出现在同一视野中(批次代码除外,该代码可能在其他地方报告)并且能够同时读取而无需旋转容器(欧盟法规 2019/33,第 40.1 条)。
那些角色 它们必须是不可磨灭的,并与所有其他书面指示和图纸清楚地区分开来。 无论使用何种格式,其尺寸必须等于或大于 1,2 毫米(欧盟法规 2019/33,第 40.3 条)。 (6)
7) 生效
作为基本规则,这些新的强制性标志必须适用于自法规 (EU) 2021/2117 规定的相应适用日期(即 2023 年 12 月 8 日)起投放市场的葡萄酒。但是,在该日期之前“生产”的葡萄酒可以继续投放根据适用的标签要求,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之前上市,售完即止。
欧盟委员会 因此,拥有(未授予其)建议对欧洲法规进行减损(无法律价值)的权力。 然后引用其应用条款的进一步扩展,因为葡萄酒不仅在发酵结束后被视为“生产”,而且在实施某些酿酒实践后也被视为“生产”。
以下是示例:
- 葡萄酒(第1类) 这是仅通过完全或部分酒精发酵葡萄(无论是否压碎)或葡萄浆获得的产品。 葡萄酒必须达到所需的酒精含量和酸度水平,如OCM法规附件VII,第II部分,第1点所示。
- 起泡酒 (第 4 类) 如果通过第二次酒精发酵制成,则可认为葡萄酒仅在第二次发酵完成并且产品达到OCM法规附件VII,第II部分所规定的酒精含量和超压条件后才被“生产”。